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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是60日)。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示: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一)审查的内容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3.对权限的审查
4.对依据的审查
5.对程序的审查
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五)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
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一)行政复议中止情形
(二)行政复议终止情形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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