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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概念和分类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
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物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11.特殊种类的物。包括货币与证券。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4)物权是绝对权;
(5)物权是法定权利。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的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四、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
五、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
4.物权的追及效力属于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妨害排除力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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