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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2.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
(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瞩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4)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或因加工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
(6)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所有权的消灭
三、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如:家庭共有、夫妻共有。
3.共有物的分割(重点)
共有物在分割时,应依其性质,采取相应的分割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2)作价分割。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我国《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五、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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