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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一)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屋赠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三)房屋交换: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1.企业公司制改造。
2.企业股权转让。
3.企业合并。
4.企业分立。
5.企业出售。
6.企业注销、破产。
7.其他情形。
(五)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二、纳税人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税 率
1.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2.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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