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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情况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政策: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情况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政策: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方面: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
●情况一:如取得发票政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情况二:如未取得发票政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未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情况三:因未能取得票据而不得计算扣除这部分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分项目或分期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滚动开发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在某项目或某期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偿付质保金,并取得的票据如何处理?
建议:由于同一地块分期、滚动开发的特点,决定了开发成本结算也会分期、滚动发生,只要前后几期项目中的某一分部工程(如土建、安装、装饰等)是由同一施工企业完成,那么,开发企业可以将应扣留的已完工的前期工程项目质保金,在后一期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明确约定,一旦已完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在后一期项目进度款中扣留的质保金将不予支付,进而要求对方将前期已完工工程按结算价款全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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