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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法一》知识点:资源税申报与缴纳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5/31 10:41:0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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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五)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一)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一)按日、按月;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二)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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