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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二、主刑
1.管制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但管制执行期间,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2012新增)
(4)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新增)
2.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
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须与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使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可获得减刑或者假释。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三、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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