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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的情节
1.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必须考虑的情节。分为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四种。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2.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量刑时予以斟酌考虑的情节。如犯罪的对象、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二、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
(一)累犯
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规定的5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4)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
2.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2012新增)
(二)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根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的,可减轻,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立功
1.一般立功
2.重大立功
(四)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原则
2.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五)缓刑
1.缓刑适用
2.缓刑考验期限及禁止令的期限
3.缓刑的执行(2012新增)
4.缓刑的撤销
三、减刑与假释
(一)减刑
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二)假释
1.假释的适用
(1)对象。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的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假释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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