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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管辖
1.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
3.地域管辖
(1)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的确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原告就被告)。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例外情况,被告被监禁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2)特别管辖
属于特别管辖的情况,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管辖不妨碍普通管辖的适用,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管辖不排斥普通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对于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只限于合同案件和在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间选择,且仅能选择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而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包括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包括选择中国的法院或者外国的法院,但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时,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属于专属管辖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存在共同管辖时,则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本院确无管辖权时,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5.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为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二、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
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名单案件称起诉人外,其他案件均称申请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简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因而合并审理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即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3.诉讼代表人
4.第三人
5.诉讼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1.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指需要由证明主体依法借助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亦称待证事实。
2.无须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
2.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倒置;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分为以下三种:
①一般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②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①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④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无过错责任)
3.举证时限
(四)证明过程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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