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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根据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类。
(2)起诉期限的起算
(二)受理
根据审查结果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
2.不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诉讼无简易程序)。
(二)开庭审理
1.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2.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3.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宣告判决
合议庭评议后,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等判决。
(四)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视为申请撤诉:
2.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5.合并审理
6.审理依据
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及受理;当事人上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上诉必须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其中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根据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4.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起上诉,并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5.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1.审理的程序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五、行政赔偿诉讼
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受害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程序上不以有关机关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1)侵权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2)必须是侵权主体实施违法的职务行为;(3)损害结果确已发生;(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行政赔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个特殊类别,主要表现:
(1)起诉条件。在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式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原告应当对遭受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侵害事实调查取证。在一般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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