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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几个阶段。
(二)普通程序的阶段
1.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三)审理过程中的几种情况及处理
1.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的诉讼程序中,原告或者上诉人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类。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间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时,而推迟审理的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4.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
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5.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诉讼终结的特殊原因包括: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四)反诉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存在,本诉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是为了对抗原告的本诉请求,以抵消、吞并本诉或使本诉失去作用。
(4)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简化起诉的方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简化受理案件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简化传唤方式,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4.简化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
5.简化开庭审理的程序,无须事前通知、公告,也无须遵循普通程序规定的审理阶段;
6.缩短审结案件的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上诉的提起
(三)上诉案件的裁判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且确有错误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提起的主体是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3.审理法院可能是案件的原审法院,也可能是案件的原上诉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
4.提起的时间较长。法律对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时间未作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效力的且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如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法院决定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的程序;本院提起再审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检察院民事抗诉提起的再审
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不得直接进行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五)再审案件的审理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凡是进行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3.人民法院自行再审的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五、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六、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及条件
(三)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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