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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
2.法律
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在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属于基本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属于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②地方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解释:立法结构是“1+3的结构”。“1”是省一级的政府能够制定省规章:“3”个较大的市((市规章)有:省会市(包括省会、自治区的首府)、特区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四个: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国批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
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也是“1+3”的结构,“1”是指省一级的人大、人大常委会(省法规),“3”个较大的市((市法规)有:省会市(包括省会、自治区的首府)、特区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四个: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国批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简称自治法规,它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性法规,它的立法主体是三个,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自治区的自治法规相当于省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相当于市法规。
提示: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国务院备案。
7.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除上述渊源外,行政法还有一些其他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家长裁决制)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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