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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预学习: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7 10:46:04 字体:
  税务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方,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为标志。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阶段
具体内容
确立
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确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
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注意:必须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
终止(注意自然终止与人为终止的区别)
自然终止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人为终止(分清委托方、受托方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本章重要考点)
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相对重要)
  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责任人
具体措施
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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