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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行政合同关系例外)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例如: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纳税人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包括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提示:
①行政主体的权利即它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行政参与权;行政受益权;行政请求权。
参与权,如听证权。受益权,如减免税。请求权,如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行政主体的职权不能放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可以放弃。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和监督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有: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我国,依法对行政有监督权的主体很多,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这些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过程中,分别与行政主体形成不同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重要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依申请的外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一般来说,监督主体居于主导地位,与被监督主体相比,享有较多的权利。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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