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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分类
1.人身自由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提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2.行为罚
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3.财产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主要形式是警告。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创设权 | 具体规定权 | |
1.法律 | 6+n(n是指上面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兜底条款的规定) |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2.行政法规 | 6+n-限制人身自由 | |
3.地方性法规 | 6-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
4.部门规章 |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 |
5.地方规章 |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
提示: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是: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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