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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的开具要求(熟悉)
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1)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
(3)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结算方式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
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交款发货 | 收到货款的当天 |
赊销、分期收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 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
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注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3.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
4.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无统一自行开发票软件要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熟悉)
1.发票的开具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1)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2)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发票的填写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在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填开专用发票还要求:字迹不得涂改等。填写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发票的取得
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发票的作废
注意《税法Ⅰ》中关于专用发票作废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处理类型 | 具体规定 | ||
作 废 |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情形 |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
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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