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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注:从2011年9月1日由2000调整至3500,下同)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仅对工资薪金税目适用)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E.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共计4800元。
(3)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1300元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3.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能够提供证明文件:属于分别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税额。
不能够提供证明文件:任职、受雇、履约在境内的,为境内所得,任职、受雇、履约在境外的,为境外所得。
4.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远洋运输船员用于集体用餐的伙食费补贴不计入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同时可以适用附加减除的标准。
5.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①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①中的税率,用“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查表中不含税率级距对应的税率,②中的税率,正常方法下的税率。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分为定额负担和定率负担税款两种情形。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注意:
A.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B.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5)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5.双薪计税方法:(新)
机关: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企业:有双薪也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否则并入当月工资。
6.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7.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处理:(新)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8.对无住所个人不同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
1.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其他规费,扣除项目和标准由省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8)汇兑损益。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0)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必要费用,从2011年9月1日起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11)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据实扣除。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应分期摊销。
2.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3.费用减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月(从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月)。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
需要关注的几点:(建议和企业所得税对比记忆)
1.个体工商业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2.预计净残值5% .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须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递延资产:5年。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过渡性计算问题(新)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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