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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法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1 14:54:33 字体: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要补税,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加入从量消费税(卷烟、白酒)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1.扣税范围——11项

  注意的问题:

  (1)14个税目中没有酒类产品、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4项

  (2)除石脑油和润滑油之外的成品油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3.扣税环节

  五、卷烟回购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的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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