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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一)弥补亏损的审核
1.税法上的亏损
2.弥补年限:5年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所得的审核要点
(三)外币业务审核要点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清算所得的审核要点
七、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抵免税额分为投资抵免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问题——“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
(一)抵免税额的范围——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二)抵免限额
我国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款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计算抵免限额时的税率:
(1)一般企业:25%
(2)符合条件的高薪技术企业:15%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实际抵免税额——已纳税额VS抵免限额孰小原则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境外所得纳税问题: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
九、代理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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