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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3 15:09:46 字体:

  常见出题方式:(1)对具体规定出单选、多选题;(2)多个应税项目结合起来出简答题,一项应税行为涉及多个税种时出简答题;(3)在综合分析题中涉及支付给本单位和外单位人员的报酬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部分。

  注意:

  1.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应税所得项目——11个

  考试中注意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应税项目,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1.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的

  (1)内部退养人员

  ①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股票期权

  ①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②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a.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b.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c.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1)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2)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012年11月1日行权时则不再纳税。

  ③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2.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的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非本单位雇员)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3)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其他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三)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征收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税收优惠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土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以及误餐补助等。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2)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纳税审核

  重点项目: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

  计算过程:

  (1)明确税收优惠,有无减免税所得;

  (2)明确适用的应税项目;

  (3)根据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定要注意扣除的问题;

  (4)如为累进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计算应纳税额。

  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例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6)如有税收优惠,注意减免税额

  (一)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审核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2.纳税申报与审核时的注意事项

  (1)审核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是否及时缴纳

  (2)对没有履行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审核

  审核时,除审核“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外,还应审核“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两个科目。

  (3)审核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资、薪金是否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

  (4)审核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否正确。

  (5)由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的,是否将不含税收入转化为含税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

  (1)外籍个人在境内担任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境内连续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个人,是否对以前月份来源于中国境内而由境外支付的所得一并申报纳税。

  ①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居住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②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2)董事不在企业任职——劳务报酬所得;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3)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个人所得税。

  (4)企业以实物(车辆、房屋等)向雇员提供福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实物的当月,将实物折合为现金,在规定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按月平均计算纳税。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未满一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审核

  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一般是到税务机关代开“临时经营发票”。

  (1)审核取得发票是否合法;(2)企业为个人负担税款时,应审核是否将不含税的劳务报酬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三)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审核要点(297页,掌握)

  1.利息、股息、红利要按20%征税;从境内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财产转让所得(补充)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审核(掌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就其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1.查账征税办法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注意

  (1)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11年9月1日起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

  (2)企业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工资、薪金总额的2%、l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2.核定征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五)境外所得的已纳税款的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计算过程:分国不分项确定抵免限额。

  (六)捐赠扣除

  1.限额扣除: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2.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三、代理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考试要求: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计算填报方法,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主要设置了7类9种。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免税收入额:指法定免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通讯费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差额合计。

  此栏只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其他所得项目不得填列。

  9.允许扣除的费用额:只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1)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费用额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2)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费用额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3)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额是指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4)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额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10.法定费用扣除额: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减除的费用额。

  11.除特殊规定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但是不包含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五)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本表只适用于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年度汇总申报纳税。

  应汇总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第2-7栏”分别填写纳税人从各个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栏填写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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