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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或=销售额×比例税率(原油、天然气)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自2011年11月开始缴纳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应税产品课税数量及销售额的审核
1.销售应税产品的审核要点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或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1)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括: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2)销售数量
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2.自用应税产品审核要点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以自用数量或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2)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三、适用税目、税率的审核
有无人为降低、混淆应税产品等级的现象。
四、减免税项目的审核
注意: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4)征税范围的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五、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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