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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三、税目、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综合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情况和税负状况;
2.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3.客车应依照大型和中型分别确定税额;
4.根据本地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注: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或者按照0.67吨折合净吨位1千瓦计算车船税)
2.车辆整备质量尾数不超过0.5吨,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整备质量不超过1吨的车辆,按照1吨计算。
3.船舶净吨位尾数不超过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照1吨计算。
4.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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