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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目与税率——5%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8个子目):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1.代销货物
2.代办进出口
3.介绍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
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二)旅店业
(三)饮食业
(四)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五)仓储业
(六)租赁业:主要指经营性的租赁。
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征税,而对于从事远洋运输业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七)广告业
广告代理业按“广告业”征税。
对于报社、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八)其他服务业
二、纳税人
服务业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别注意的项目有:
1.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
代理业营业额,是指经营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取得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关注】代销彩票、联合考试、代理报关、无船承运、受托拆除建筑物或平整土地。
4.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科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5.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其他服务业营业额的确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勘察设计分包或转包:已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申报与缴纳
1.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3.境内单位提供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境内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4.新增: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五、税收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5.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规定税目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险对象出租廉价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1.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12.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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