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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营利性;(3)公司具有社团性。
(二)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以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因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其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其债务也由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根据我国法律,凡是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即为我国的本国公司,即中国公司,而无论其资本构成是否有外资成分。
(三)公司的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1)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能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2)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①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②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
③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④公司必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⑤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⑥公司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活动,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投资能力的限制
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③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担保能力的限制
①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②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③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和权利能力一致。
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分两个阶段:(1)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2)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
提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由出席的股东过半数通过,C错误。(4)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D正确。(5)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E正确。
(四)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后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2.依《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前7项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8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3.依《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前11项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12项是任意记载事项。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解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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