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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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