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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到边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受理许可期限
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听证程序的期限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里有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由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六、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与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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