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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视频:《税收相关法律》提高技巧和做题思路指导(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5/08 16:51:55 字体: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经进入最紧张的阶段,正保会计网校基础学习班、强化提高班、习题精讲班的课程已全部开通,广大学员此时正处于查缺补漏、攻克重难点、考前模拟等学习阶段,因此正保会计网校特别邀请授课老师为广大学员讲解2013年注税考试重难点,结合上一年度的考试分析本年度的考试情况,并且指导该阶段的学习方法和提高技巧等。正保会计网校特别邀请网校老师李素贞老师5月6日举行了2013注税冲刺阶段提高技巧和做题思路指导《税收相关法律》科目交流会。以下是免费直播交流实录。

 

请点击观看视频>>

本期话题2013注税冲刺阶段提高技巧和做题思路指导

本期嘉宾:李素贞 副教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助理,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合同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自1989年一直从事于法学教育工作,多年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课程。她经验丰富、教学严谨,授课条理清晰、深入浅出、逻辑性强,善于总结、归纳重点和难点,对执业资格考试技巧有深刻认识,独特的教学特点获得了学员的广泛好评。

直播交流文字实录(一):

(二)重难点提示

第一编行政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相对零散。在第一编中考生应着重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以及行政强制制度的区别和联系(如设定、实施主体、听证等问题),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联系与衔接。教材中的税务行政复议因与税收密切相关,显得尤为重要,考生要着重掌握税务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复议的不同之处。其难点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地位的确定(税务所和税务局稽查大队),因为其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以及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问题1】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不是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规章制定权?

从理论上讲,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是行政主体,但法律法规授权时是行政主体。实践中,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等具有规章制定权。而其他如中科院、社科院尽管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不具有规章制定权。

【问题2】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1.目的不同 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 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问题3】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关系。

(1)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专门办理行政复议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职权。

(2)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具有事务性、程序性和操作性。行政复议机构的职权和职责主要包括: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查行政行为权力、行政复议决定拟定权、处理或转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等,但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3)有权作出复议决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

总而言之,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复议机构具体做事,复议机关出“名”且担“责”。

第二编民商法律制度的内容比较多。就民法而言,考生要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联系在一起,因为它们之间密切相关,民法通则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贯穿于其他的民事单行法中。其难点是物权法中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物的所有权归属和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问题。今年尤其要注意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问题1】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如何区分。

本质上都是无权代理,其区别就是表面上有无使相对人认为有代理权的表象。

【例题·单选题】乙未经甲授权,却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是( )。

A.效力待定

B.无效

C.有效

D.经过乙催告甲后生效

【答案】A

【例题·单选题】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拒收。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B.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C.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D.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代理制度中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本题中,丙公司并不知甲对乙公司的代理权已经终止,甲仍然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正确答案是A.

【问题2】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事先约定事先要有约定无须事先约定
给付条件实践性合同,不给付则定金合同不成立违约即需给付,无须证明损失守约方须证明自己有损失
给付时间订立合同之时/订立合同后未履行前违约时支付
数额限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定金罚则作用没有类似限制。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赔偿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先给付功能具有预先给付功能没有预先给付功能
作用主要是担保作用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特别注意二者不能同时并用,只能二者选其一 

 

公司法和破产法的内容相对零散。复习《公司法》时应侧重对比记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与联系,掌握公司的其他重要制度。其中,涉及记忆的内容特别多。 破产法(10分左右)中多涉及程序性问题,其重点内容是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和解与重整程序等。尤其应注意破产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的不同申请人。其难点是各种的表决程序以及和解、重整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注意《应试指南》中得归纳总结。

【例1】破产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的不同申请人

破产申请的主体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和解程序的申请人
债务人
债权人
清算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十分之一以上)
债务人

 

【例2】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比较

 重整和解
申请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或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提起时间①直接申请;
②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①直接申请;
②也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草案制定人债务人/管理人(即重整期间管理者)债务人
草案提出时间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立即
表决的方式按债权类别分组,(债权人过半,债权过2/3)债权人会议(统一)表决,(有表决权的人过半且无担保债权过2/3)
执行人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人执行债务人
约束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除外)均有约束力
执行的效果执行成功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不成裁定终止重整/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3】破产法中程序的终止、计划执行的终止于破产程序的终结的不同

程序的终止重整程序的终止和解程序的终止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
(2)债务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计划执行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破产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例题·多选题】在(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007年试题)

A.和解协议是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

B.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C.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

D.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

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和解协议的终止。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问题3】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抵销权的区别。

分类行使人情形意义
撤销权一般撤销权债权人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其根本目的是使破产财产予以增加,使债权人获得尽可能多的清偿。
特别撤销权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者条件,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使债权人全部受偿,是对债权人非常有利的权利。

第三编刑法知识点比较分散。考生复习到一定程度后,将知识点有机联系起来加强记忆并深化理解,应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将实体性的刑法和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有机结合。二是将指定教材刑法的内容与相关的具体条文结合起来;三是将刑法的法条与对应的司法解释结合起来;四是将刑法基础理论与税收犯罪的实例结合起来;五是将相关的知识点有机结合。 重点内容是第三章涉税犯罪和第二章刑罚。

【问题】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示例及区别。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第四编诉讼法具有相似的考试特点。除单选题和多选题中可能出现外,每个综合题里都有可能出现。考生应抓住主线,对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类。在各诉讼法之间,应注意区分把握类似制度、相同术语的实质含义和内容。本篇2013年要重视刑事诉讼法。

【例1】三大诉讼法审判公开原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对比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①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①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③审判时未成年的案件

【例2】三大诉讼法的上诉期

 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15日10日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10日5日

  三、考试技巧

  (一)对考试充满信心

  要使自己成为一名成功的应试者,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相信你自己一定能成功。实际上无论是初次参加考试的“初试锋芒”者,还是经历过考试洗礼的“曾经沧海”者,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对复习和考试都要充满信心。

  (二)对整部教材头脑中有一清晰的轮廓,见到题目后,能比较快的判断出考点是哪部分内容。

  1.题干中有明确表达,依照《XX法》,则应判断该规范性文件属于哪部分的内容。

  2.当然也有些问题没有在题干中明确表达依照哪一部规范性文件,则应根据问题的内容进行判断。当然这样的题目难度也会大一些。

  (三)具体答题技术问题

  1.注意题干表达

  (1)注意题干表达问的是“肯定性”问法还是“否定性”问法。对于否定性问法,必须做上标记,以引起注意。

  【试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 税务机关不予减税、免税、退税或者不予抵扣税款

  B. 税务机关拒绝当事人查阅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

  C.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的请示作出答复

  D. 税务机关拒绝当事人查阅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范围的确定标准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和人身权、财产权标准。选项C 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A 是征税行为,选项B和选项D 都属于税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注意题干中的“题眼”,并及时判断考点。

原行政行为的
法律状况
具体情形决定(判决)形式
违法一般情形撤销
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确认违法
行政不作为一般情形履行
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职责已无必要的确认

  如:在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中,应重点注意两组判决或决定。

  【例题·单选题】中江县人民政府与鸿大开发公司签订《旧城改造项目协议书》,对某地区旧城改造范围、拆迁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宜加以约定。致远科技公司持有经市政府批准取得的第8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第8号地块位于该地区旧城改造范围内。鸿大开发公司获得改造范围内新建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预售。致远科技公司认为,中江县人民政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违法,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处理方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若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江县人民政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虽存在合理性问题但合法,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B.若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江县人民政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违法,应当判决确认中江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致远科技公司不是《旧城改造项目协议书》的当事人

  D.若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江县人民政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违法,应当判决撤销中江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答案】B

  【例题·多选题】海岭区城建局批复同意当地某商业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银行住宅楼与杨某等9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8.6米。杨某等30户居民认为,海岭区城建局的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起诉要求和诉讼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杨某等30户居民提交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后,法院才能受理

  B.因海岭区城建局的该批准行为涉及杨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故杨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杨某等3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6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法院如果发现该许可行为违法,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答案】ABDE

  【例题·单选题】某村瓜农赵某拉一车瓜到县城出卖,遇到一伙人哄抢,其子急忙到城关派出所报案。时值中午,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瓜被抢。赵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作( )复议决定。

  A.确认派出所行为违法决定

  B.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决定

  C.维持决定

  D.撤销决定

  【答案】A

  【解析】行政复议决定。重点区分A、B两个选项的适用情形。

  2.注意细节,把握准确。

  法律的特点就是咬文嚼字,注意细节。如“应当”、“可以”的表达不同,含义则不同,必须认真把握。“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表达。“中止”与“终止”等。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理论,所有的( )属于要约邀请。(2010年)

  A.拍卖公告行为

  B.广告行为

  C.商品陈列待售行为

  D.招标公告行为

  E.寄送商品价目表行为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邀请。注意题干中“所有的”三个字,即判断任何情形都属于要约邀请的选项。

  3.注重理解

  (1)根据常理理解回答问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 )的情形下,行政复议终止。(2011年)

  A.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B.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C.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D.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致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

  E.案件需要有权机关对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致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终止。

 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终止
定义指要复议进行过程中,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复议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复议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复议行为仍然有效。指在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
原因①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②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⑤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⑦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⑧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②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⑤申请人对行政拘
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注意:行政复议中止的前三种情形,在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2)对于案例题目,必须通过理解回答

  ①题干为案例。这种情形为多数,尤其在行政法部分和民法部分为多,必须关注题干中给出的所有信息。

  【例题·单选题】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击中,危及到人与船的安全。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甲、乙才得以安全渡河,但两头牛均被大水冲走。乙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乙的牛也推下河,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是( )。(2012年)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D.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免责事由。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

  ②选项为案例

  这种情况较少,但也有此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属于自首的情节有( )。(2012年)

  A.王某驾车为本公司送货至另一城市,因违章驾驶轧死一人,回公司后到公司保卫科投案

  B.蒋某在家中将妻子章某杀害后,其杀妻原因和经过电话告知章某的弟弟

  C.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后逃走,经朋友规劝后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D.胡某盗窃汽车后逃走,其父母得知后主动报案,并将胡某送到公安机关投案

  E.吴某在火车上行窃被抓,接受审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另两起盗窃案,经查证属实的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情节。根据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4.答题以教材为准

  一般来说,指定教材包含了命题范围和答题标准,必须按指定教材的内容、观点和要求去回答考试中的所有问题。

  5.对待无把握的题目,具体题型具体处理方式

  (1)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是各类题型中难度最小的一种题型。由于此类题型的答案选项中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命题者在出题时有时为了凑足四个选项,有些选项就显得过于简单,因此考生如能直接选出正确答案就应毫不犹豫地作出答案。

  如果遇到了不会做的题,也切记不能留下空白,只要你答了,就有可能得分。没有把握的,要用排除法。(包括自己对知识的掌握没有把握,也包括命题不规范时)运气好时可能就得分了。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 )。(2012年)

  A.遗失的手表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C.房屋

  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由此可知,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2)多项选择题

  试题中多项选择题多达30题,

  每题2分。根据考试要求,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是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取项得0.5分。考生在作答此类题型时不妨采用排除法,只答有把握的,不要让一个没把握的答案使你的其他心血付诸东流。千万不能选择5个选项。

  (3)综合分析题

  也称不定项选择题,此类题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多是跨章节出题,比如说在第一篇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就可以出个综合题,可能这个题的题材与问题是配比的,也可能是不相配的。也就是说,有的问题可能跟题材无关,所以考生在做此类题时应多关注一下所问的问题。

  6.对于某些具体问题,如果在本部分内容搜索不到答案,不要轻言放弃,要在总则中搜索。

  【例题·单选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许可情形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许可的是( )。(2011年)

  A.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

  B.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

  C.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废止

  D. 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选项A、B属于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选项D 属于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情形。

  注意:教材中的思试题3、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与吊销有什么不同。

撤销行政许可可以撤销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主要是行政主体违法作出)
应当撤销相对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撤回,即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行政行为本无瑕疵,只是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使其失去法律效力,但该种失去效力只是针对以后的,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①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②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③ 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许可的吊销属于行政处罚,即获得行政许可时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相对人均无过错,行政许可无瑕疵,但由于取得许可的当事人事后违法,而遭受的行政处罚。
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

  1.答题时注意时间安排,不要前松后紧,不要留下空白,不要再一个题目上耗费大量的时间。

  2.答题时切忌来回涂改答案。因为人的第一印象很重要。

  3.最重要的其实是心态,不要被以前没考过的心情拖累,要放下包袱,不要考虑太多这门课考过之后的附加值,您面前的只是一道道题,按部就班认真做就可以了,就像平时做练习一样。只要努力了,就一定会有收获,这一直是我坚信不移的。

  尽管大家感觉税收相关法律很难,但只要信心+努力+方法+运气=成功

  四、互动交流,回答学员问题

  1.现在准备放弃法律,时间紧怎么办?想做题又找不到感觉。

  答:听习题班,以题代知识。

  2.我行政法、民商法准备比较充分,刑法和诉讼法掌握的不好,怎么才能在短时间内进行提高?

  答:对于刑法和刑诉讼掌握的不好,要先刑诉后刑法。

  3.对于今年新增的考点,请老师具体分析一下公司法司法解释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题的方向?

  答:对于合同法、公司法的出题方向应该在今年的习题班中在相关地方都有题目。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今年是非常大的一个变化。

  4.三大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太难了,针对法律相关的时间、日期的知识点太难记了,这种知识点会成为考试的重点吗?

  答:这种知识点肯定会有所涉及。

  5.第二年考注税,第一年过了三税今年考会计和法律。目前基础班已全部结束,做梦想成真能达到70%,但是感觉到以前学过的东西又忘了很多,我该怎么复习?

  答:首先分析70%的准确率,对于做对的知识点要增强记忆。

  6.撤销权的一年和六个月的区别?

  答:撤销权六个月只有一个情况:个别清偿。对于一年的撤销权的行使,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类似。

  7.法律基础班听完了,现在感觉时间不够想放弃法律?

  答:对于放弃一定要保留你把握最大的。

  8.公司法、破产法学不好记不住?

  答:老师只能给大家提供两个帮助:对于不理解的给大家解释清楚让你去理解:帮你做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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