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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购食品一批通过政府捐赠给南方灾区,成本100万元的会计和税法处理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18.7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1+10%)×17%=18.7,组成计税价格中增值税成本利润率为10% 。
税法上捐赠看做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100。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基数。
如果捐赠是公益性捐赠,计算出捐赠限额同计入“营业外支出”中金额项比较,若捐赠限额大于营业外支出中金额,公益性捐赠额可以全额扣除,不用做纳税调增;若捐赠限额小于“营业外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非公益性捐赠直接做纳税调增。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填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中第1行。
而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填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和附表一中第2行。这些金额都是企业会计账簿上记载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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