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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 账务处理 | 具体情形 | 举例 |
允许抵扣 | 按价税分别记账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实收资本(接受投资)、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等] |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时,其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2009年3月,A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注塑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0000元,配套模具价款4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7000元和680元。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00 低值易耗品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680 贷:营业外收入 121680 |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3)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买价×13% 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A企业为一食品加工厂,2008年11月从某家庭农场购入小麦100吨,每吨600元,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收购款总计6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2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 ||
(4)支付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7% 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 |||
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
不准抵扣 | 按价税合一记账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在途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实收资本(接受投资)、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 A企业2009年2月份从外地购入原材料一批,价款1OOO00元,税金17000元,款项已付,取得一张专用发票,但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为手写,并非戳记。 借:原材料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注意:用于不动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注意: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 ||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A企业外购原材料一批,数量为20吨,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税金17000元,款项已付,因管理不善入库前造成非正常损失2吨,则A企业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0 ()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 ||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注意:外购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 A企业2009年4月份外购游艇5艘,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0元,增值税款85000元,运费2000元,款项已付。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587000 贷:银行存款 587000 | ||
(5)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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