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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 具体规定 | 注 意 | |
允许抵扣 |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时,其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3)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买价×13% | 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
(4)支付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7% | (1)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2)销售产品时运费由销售方负担也可以抵扣。但运费发票必须是开给销货方的发票原件。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
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 |||
不准抵扣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 ||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注意:用于不动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是指指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自然灾害的损失不再规定为非常损失,允许进项税额抵扣。 | ||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外购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 ||
(5)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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