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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二》备考指导: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3/02 15:19:16 字体: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符合其一即是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居民纳税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

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并且不由境内机构、场所雇主负担)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非居民免 税××
90日(或183日)~1年非居民××
1~5年居 民免 税
5年以上居 民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注意】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不存在减免,不论支付地)

  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从新定性非居民,从新计算天数,适用政策从前)

  (三)董事费或高管人员工薪纳税义务的确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

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并且不由境内机构、场所雇主负担)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非居民免 税×
90日(或183日)~1年非居民×
1~5年居 民免 税
5年以上居 民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三)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规定(离开,入境当天,先扣除,按下加回)

  1.判定纳税人义务时: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出入境当日,均按一天

  2.计算税金时: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

  出入境当日,均按半天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区(分境内外所得,看其来源地,不看支付地)

  境内所得七项

  1,境内薪金工资

  2,境内生产经营

  3,境内劳务报酬

  4,承租人在境内使用

  5,境内公司分派股息红利

  6,被转让财产在境内

  7,无形资产境内使用

  四、扣缴义务人(了解)

  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自行申报外,支付单位均有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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