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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学员:
为帮助大家学习,现将税收相关法律的相关问题归纳,仅供参考。同时也欢迎大家将自己的学习成果拿出来与大家分享,共同努力,通过注册税务师的考试。
五、三大诉讼法比较
比较项目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
基本原则 |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注意受案范围) 合法性审查(与变更有限结合) 被告负举证责任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注意三点例外) 不适用调解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可变更情形) | 诉讼权利平等 辨论原则 自愿与合法的调解 处分原则 检察院监督民诉原则 | 侦查、检察、审判权的行使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审判公开原则 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6点) 司法主权原则 | |
基本制度 | 合议制度 陪审制度 回避制度 两审终审(例外:最高院一审判决不得上诉,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不得上诉) 公开审判 | 回避制度 辩护和代理 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 | ||
级别管辖 | 中级一审:确认发明专利权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与省级政府的诉讼;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重大涉外及小涉港澳台案件) | 中级一审:重大涉外、最高法院确定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影响案件 | 立案管辖 中级一审: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 |
地域管辖 | 特殊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当复议变更行政行为的,可选择法院 | 原告就被告(但被监禁的人被起诉,以原告住所地) 特别管辖(可选择)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专属管辖(不可选择)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死亡时住所或遗产所在地 | 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最初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 |
诉讼参加人 |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起诉后,本诉中的原告被告为共同被告);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只能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无行为能力 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单位可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还可以全为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人(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执行辩护职能。 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 |
证据 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 特征:种类广泛;来源特定;举证责任分担特定;审查阶段特定(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来能作为定案依据) 特有证据:现场笔录(同复议)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注意例外:不可抗力;原告提出新的理由或证据。) | 七种证据,无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倒置不等同无过错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倒置情形:产品制造诉讼法发明专利;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共同危险行为;医疗行为。 | 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承担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特定条件除外,如:犯罪嫌疑人就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来源负有说明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合法性,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
证据的效力 | 可作为定案依据: 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的证据 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与年龄智力不适用的证言 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作对对方不利的证言 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无法核对原件原物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经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不正当手段;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就应合法) 举证期限: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交。 | 无需证明的事实:对方对事实与诉讼请求明确承认;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与年龄智力不适用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核对原件原物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举证时限: 可由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 未出庭证人的证人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定案依据。 | |
起诉 | 条件:原告合格;有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属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期限:复议后15日,直接起诉(知道之日)3个月。 (未告知期限的最长2年;不知内容时最长5年&不动产20年) | 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 ||
受理 | 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可10日内上诉,上一级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7日内不能决定的,应先予受理,后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 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 ||
一审 | 立案之日起5日内送被告,被告10日内答辩;法院5日内送原告。 合议庭不少于3人单数。 一审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书面审理。 回避申请应在开始审理时或辨论终结前提出,法院3日内口头或书面决定(当事人可对驳回申请复议一次)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委会决定 2)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延长由高级法院批准 确认判决:合法或违法的确认。(撤销无意义时) 撤诉须向法院提出请求,若未规避法律,也未损害他方利益,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应书面通知法院: 1)原告不撤诉,原违法,确认违法;原合法,驳回诉讼请求。 2)对新行为不服,对新行为审理。 3)起诉不作为且不撤诉,继续审查不作为是否合法。 |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特殊经本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反诉 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 | 公诉案件一审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下列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
二审 | 上诉期限: 1)裁定(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10天 2)判决15天 二审在事实清楚时,可书面审理。事实有争议必须开庭审理。 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延长由高级法院批准 | 上诉期限: 1)裁定10天 2)判决15天 判决上诉,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由院长批准。 | 上诉与抗诉: 裁定5天;判决10天;自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起算。 抗诉指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提请上一级法院进行重新审判。 裁定:一审裁定、二审裁定、再审裁定、核准死刑裁定;书面裁定与口头裁定。 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但可以有几个裁定。 | |
再审 | 审判监督主体:原审院长、上级法院、检察院 2年内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提起主体:当事人、各级法院院长及审委会、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院 | ||
督促程序 | 支付令:只能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后15日内若提出异议,法院无须审查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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