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定于2010年3月22日至3月26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
2010年3月22日至3月26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发放地点:
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
三、发放办法:
请2009年度注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考生,根据当年报名文件规定(附件1)的报考条件和发证程序,携带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
②学历(位)证原件(成教、自考生还需提供低一级学历证书)、
③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
④报名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相关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等、
⑤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办理资格条件审核手续(报考条件详见当年报名文件)。审核合格者发放相关资格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合格人员登记表须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切勿遗失)。
考试合格考生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具委托书,列明委托事项,代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港、澳地区的专业人员,遵纪守法并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5科)考试(报考级别为“考5科”):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4科”)的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