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价服字[2010]2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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