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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经济法》复习: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2/18 10:00:34 字体: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则调整的主要是经济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民商法属于私法系列,以自由平等与个体权利本位为特征。而经济法属于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社会法系列,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追求国民经济均衡协调持续发展为宗旨。经济法既规范企业等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行为,同时亦规范各级政府机关等经济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行为。因此,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两种社会关系在本质上都是具有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和规制性特征的经济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或称宏观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重点掌握)
  市场规制关系。为了保障市场机制调节的健康运行,需要确认作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规制他们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确认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与此同时也要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市场规制关系就是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管理关系。
  二、经济法的特征(重点掌握)
  (一)经济性
  经济法的对象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二)社会本位性
  所谓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优先和首要考量。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和应尽的责任。
  (三)规制性
  所谓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约束和禁止相结合的特性。规制性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都有明显的表现。
  (四)综合性
  经济法基于公法、私法的兼顾融合的客观需要,在很多方面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经济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出发,这是经济法独立和存在的根本依据之一。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应注意发挥其利益协调的功能。在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权力的介入应使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
  (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经济法是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平衡理念是经济法的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三)经济法的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
  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四、经济法的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其相关的报告或文件中,正式明确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7个部门法中的一个。2 O O 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也确立了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五、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及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理论,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分析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思路。经济法学中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重点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具体而言,所谓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关于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有不同的分类,例如将经济法的主体划分为决策主体、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经济管理主体与经济活动主体等。
  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能够体现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要求,能够表明经济法主体所承载的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的特殊性。
  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也具有其自身特点。
  六、经济法基本制度
  (一)市场规制法制度
  市场规制法制度主要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1)生产经营规制法。包括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商标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政府采购合同法、产业经营规制法、企业国有资产法。(2)市场竞争法。市场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市场竞争法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组成。(3)市场监管法。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商贸、土地、电信、电力等领域的监管立法。
  (二)宏观调控法制度
  宏观调控法制度主要由如下几个部分组成: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它主要规定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规划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包括国家规划任务制度,国家规划体系制度、国家规划指标体系制度。
  (2)财税法。财税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预算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税法等。
  (3)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法、外汇管理法等。
  (4)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包括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产业布局法等。
  (5)固定资产投资法。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投资主体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律制度。
  (6)经济稳定增长法。经济稳定增长法所涉及的范围应该包括宏观经济调控的各个领域,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的目的、规划和年度经济报告、财政与金融、投资、外贸等基本制度以及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7)对外贸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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