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开始报名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将于9月3-4日举办,报名工作将于近期开始。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设立。截止2010年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已举行14次,全国已有3.7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报名时间和程序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发文《关于做好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工作由省级人事考试中心和地方协会组织,通常采用网络报名、现场报考条件审查、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由于各地工作进展不同,报名时间通常为4-6月间,各省区市具体报名时间和报名程序可登录相关人事考试网站和地方协会网站进行查阅。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时,需要验证身份证(军官证)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在境外取得的学历证书,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符合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可以向考试组织部门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同时在报名时应向考试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香港或澳门公立全日制高等院校经济类、工程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三)香港或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
报名的详细程序请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及安排。
三、教材发行
2011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编写和组织发行,共八种,合计260元。定价分别为:
1.《2011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 10元
2.《资产评估》 30元
3.《财务会计》 30元
4.《经济法》 30元
5.《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30元
6.《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30元
7.《2011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相关法规汇编》45元
8.《2011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综合习题集》 55元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考生可通过地方协会在报名点购买考试教材,也可在有关书店、经济科学出版社网上书店等购买。
四、免试科目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技术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技术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证书以供验证。
五、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考试日程为两天,其中第一天考3科,第二天考2科。考试科目和时间分别为:
9月3日 上午:08:30-11:00 经济法
下午:13:00-15:30 财务会计
16:30-19:0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9月4日 上午:0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下午:14:00-17:00 资产评估
六、作答方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5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部分组成,均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全部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书写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部门提供,考后收回。
七、成绩管理及发布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有效期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八、成绩查询及复核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将于2011年11月中旬公布,届时广大考生可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省级人社考试中心或地方协会进行查询。
根据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的有关规定,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后30天内向当地人事部门申请成绩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