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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十二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7/26 11:08:15 字体: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分则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合同法》分则的知识解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是否合法。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2.熟悉的内容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3)买卖合同的解除。

  (4)借款合同的特征。

  (5)委托合同的特征。

  (6)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7)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3.了解的内容

  (1)委托合同的条款。

  (2)租赁合同的特征。

  (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0类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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