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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
1.调整的对象: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特征:
(1)经济性。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直接赋以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2)社会本位性。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优先和首要考量。(举例:消费者保护)
(3)规制性。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约束和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4)综合性。经济法是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相综合的法,同时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3.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主导性原则)、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根本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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