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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法学基础知识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法的渊源和体系。
(2)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的特征和种类。
(5)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7)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8)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
(11)行政复议的范围。
(12)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的内容
(1)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
(2)法人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内容。
(5)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6)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8)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9)行政复议的程序。
3.了解的内容
(1)法的特征。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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