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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的申请
债权人申请 |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债务人申请 |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 破产清算 |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受理
(1)一般,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特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受理裁定送达: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
(4)不受理、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2.受理的意义:裁定受理日(NOT送达日、申请日)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3.受理的后果:
(1)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债务人的义务
①义务期间: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终结之日
②义务:保管;回答询问;列席会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申报范围:
未到期的债权 | 受理时视为到期 |
附利息的债权 | 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 可以申报 【注意】要视最终分配公告日结果看能否分到 |
职工债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补偿金 | 不必申报 |
有担保债权 | 必须申报 |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 |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注意】实际损失部分,不包括违约金 |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5.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禁止个别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对债务人财产的交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①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破产冻结
①执行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②诉讼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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