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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损伤评定
知识点十一、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安全鉴定、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可以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又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进行。
(一)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
1.构件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民用建筑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种类不同分别进行。
(1)构件的安全性检查项目。
混凝土结构构件与砌体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4个检查项目;
钢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3个检查项目;
木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以及危险性的腐朽和虫蛀等6个检查项目评级。
(2)构件安全性检查鉴定评级。
构件安全性检查按相应项目进行检查后,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2.子单元安全性的鉴定评级。
第二层次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按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若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的可靠性,也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而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1)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包括地基、桩基和斜坡3个检查项目,以及基础和桩两种主要构件。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其中最低一级确定。
(2)上部承重结构。
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结构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确定。
(3)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根据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以及该部分结构整体性的安全性等级进行评定。
3.民用建筑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一般情况下,应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等级确定。
(二)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标准
1.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民用建筑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种类不同分别进行。
(1)构件的使用性检查项目。
①混凝土结构构件:位移和裂缝。
②钢结构构件:位移和锈蚀(腐蚀)。
③砌体结构构件:位移、非受力裂缝和风化(或粉化)。
④木结构构件:位移、干缩裂缝和初期腐朽。
(2)构件使用性检查鉴定评级。
构件使用性检查按相应项目进行检查后,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2.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的正常实用性,可根据其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评估。
(2)上部承重结构。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和结构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评定。当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振动有限制时,还应评估振动(颤动)的影响。
(3)围护系统。围护系统(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
3.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一般情况下,应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等级确定。
(三)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划分的层次,以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结果为依据逐层进行。
(1)当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 ,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可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
(2)当需要给出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等级时 ,可根据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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