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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损伤评定
知识点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一)评定方法
综合评定按如下三个层次进行:
1.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2.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应分为a、b、c、d四个等级。
3.房屋危险性鉴定,应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构件危险性鉴定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1.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2.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
3.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需对木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
4.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
5.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
(三)房屋危险性鉴定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1.等级划分。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1)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点;b级:有危险点;C级: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
(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2.综合评定原则。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考虑各构件的破损程度、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因素。
3.综合评定方法
根据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方面确定危险构件百分数,并根据公式求得房屋组成部分各自危险性等级的隶属度,求得房屋整体危险性等级的隶属函数。根据隶属度判断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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