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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产减值
知识点三、单项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1.企业在计算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后,应将其与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取得成本扣除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进行比较,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教师补充】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3.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准备
如: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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