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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2013/01/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二)专利权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2.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三)专利权的无效

  1.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效力:

  (1)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3)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四)专利权的实施许可

  1.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小贴士】

  普通许可:让与人在许可范围内许可他人,并可以自行实施

  排他许可: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可以自行实施

  独占许可: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也不得实施

  3.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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