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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2013/02/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1.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年度报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2.临时报告:重大事件立即报送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注意】关键词:重大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注意】不包括“增资”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责任承担

  (1)签署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审核人: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保证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①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③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保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做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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