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其他禁止行为
一、操纵市场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虚假陈述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三、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四、其他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4.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