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出票

2013/03/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汇票的主票据行为——出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该事项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若欠缺记载,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以确认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019评估师备考指导 2018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资产评估师2019高效取证方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