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合同的成立

2013/03/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四、合同的成立

  1.成立时间:

  (1)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特殊情况: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特殊】实际履行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示例:A、B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B公司尚未有书面合同,B公司就按口头约定发货,A公司清点入库,合同在A接受B发来的货物时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约定→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按约定地;没约定,按照最后签字地。——约定→(最后)签字地

2019评估师备考指导 2018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资产评估师2019高效取证方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