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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责任

2013/03/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十七、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1.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因勘察人、设计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施工人的责任 1.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
   3.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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