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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2013/03/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七、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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